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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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04號聲請人 廖藝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廖江雪梨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依附件所示補正受監護宣告人廖江雪梨之財產清冊,及具狀說明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何以為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廖江雪梨之分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廖江雪梨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於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行為,法院無從許可監護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而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29號裁定係選定聲請人廖藝閎為廖江雪梨之監護人,並指定 廖榮吉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上開裁定確定後,監護人廖藝閎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廖榮吉,迄未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廖江雪梨之財產清冊。另聲請人所陳報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書內容分割結果,顯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廖江雪梨,恐與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之規定有違,本院難以許可,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