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一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㈡確認委任狀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顏思齊是否有誤?請提出正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