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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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56
1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設有明文。本件原告以王信凱為被告,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