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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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王亦瑄 被告 洪承育
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碧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