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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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朱秋月 相對人 陳秀珍 相對人 蔡慶 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9月25日,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段││156-11││00│02│35.00│32分之2│陳秀珍、蔡慶│││││││││││││輝各32分之1│├──┼───┼────┼────┼────┼────────┼─┼──┼──┼──────┼─────────┼──────┤│002│彰化縣○○○鄉○○○段││156-20││00│01│20.00│全部│陳秀珍、蔡慶│││││││││││││輝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彰化縣社頭鄉湳│彰化縣社頭鄉湳│3層鋼筋混凝土│1層:54.59;2層:53.74││全部│陳秀珍、蔡慶││││底路173巷70弄1│西段156-20地號│,住家用│;3層:39.47;合計:14│││輝各2分之1││││2號│││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