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2307號聲請人甲○○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條規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四庭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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