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9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彥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