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士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