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士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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