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路木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之當事人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