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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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哲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郁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新光人壽保單及銀行存款,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36,712元,銀行存款1,244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