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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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張清順
涂清堯 涂清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洪玉鳳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全部資料均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如被告陳洪玉鳳已過世,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88 號裁定(111.01.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1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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