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5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朱晉佑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江坪修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江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合計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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