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何清瑛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 盧滄煌
盧滄湖 何明然 江怡慧 江青芬 江玉婷 江如婷 兼上五被告訴訟代理人 何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依各複丈果圖具狀說明各順位聲明之順序與其理由,並附繕本送被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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