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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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盈吉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晚間6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明知駕駛應依標線指示,不得逆向行駛,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逕自沿高雄市○○區○○路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駛於南往北之車道上至海平路與海平路100巷口,適有告訴人 陳冠妤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海平路100巷欲右轉海平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被告因閃避不及撞擊告訴人發生車禍,陳冠妤因而受有右肩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於107年12月27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107年12月27日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