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 潘陳廷 法定代理人 陳阿益 法定代理人 潘主惠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2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有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