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分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0號上訴人即原告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麗玲 即和平島皇帝殿食品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