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債權人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務人金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新臺幣玖佰零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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