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1號債權人 王美珠 債務人 簡海源 債務人 簡宛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海源、簡宛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應加註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簡海源、簡宛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