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6號原告 王權宏 被告 黃茂聰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茂聰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之刑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王權宏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