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遠東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遠東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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