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57號原告 賴美惠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亭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