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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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富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耿徽 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101 號裁定(113.10.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47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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