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合約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原告 張識超 被告 徐毓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合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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