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 林玉如 (即 林吉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