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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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胡麗雲 被告 梁靜如
梁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7,59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403元×731.45平方公尺×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為25/26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