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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