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元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志漢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主筆)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