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楊凱 被上訴人 林楊旋
林麗菲 林麗娜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熊曉莉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4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主筆)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