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63號原告丁○○住○○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甲○○
丙○○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己○○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請求分割遺產。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據此,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己○○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5,241元,揆諸上開說明,依原告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048元(計算式:2,315,241元×1/5=463,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