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抗告人 周聰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秀琴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湯千慧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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