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13,319元,應繳裁判費95,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748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