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歐寶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6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6年1月27日台灣新生報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乙辰營造有限公司│歐寶英│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5年4月24日│新臺幣60萬元│L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