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 魏妙樺 相對人 蔡亞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嗣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起訴,惟相對人狀稱,關於兩造間紛爭,相對人尚未提起訴訟等語,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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