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鍾貴寬 上列原告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明確指出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範圍為何?)。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為何人,應補正被告為何人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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