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民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錫民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午7時35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南投縣南投市○○路由八卦山上往南崗工業區方向行駛,行經南投市○○路○○號前時,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而依當時天晴、日間自然光線,且路直無障礙物、前方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右前方路邊有行人即告訴人 陳炭 正在徒步,當場追撞告訴人倒地,使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醫再轉至臺大醫院治療6個月後,導致左下肢偏癱需賴輪椅移行、且需他人24小時照顧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3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成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