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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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 楊志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陳秀勵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最新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楊志道及所有權人蔡陳秀勵之
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0)。㈡請提出相對人蔡陳秀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