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7日公告於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臺幣)受款人1東威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謝森舟 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11年4月10日/RD-0000000123,708元許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