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胡淑華 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2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