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04號

原告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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