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告 蔡俊魁
潘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29日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赫公司)為債務人,被告潘士正、蔡俊魁及潘建盛(下稱被告潘士正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啟赫公司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築材料貨品(下稱系爭貨品)售與伊,再向伊買回系爭貨品,並約定全部分期價款為2億5,600萬元,自108年6月起,每月為1期,共分18期,被告啟赫公司應按期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款,被告啟赫公司並開立如附表二「付款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發票日期及金額支票共18張予伊(下稱系爭支票)。詎於108年10月3日起,被告啟赫公司所開立之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已喪失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被告應連帶給付剩餘之分期款項共2億4,400萬元,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未到期價金之總額依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系爭契約一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0萬元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萬元,及自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貨品定有系爭契約等語,業據原告提
出系爭契約、被告啟赫公司發票、原告公司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第63頁、第125至126頁),應堪採信。而觀諸系爭契約第1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品之全部價款為2億5,600萬元,被告應依如附表二之方式給付原告,買賣標的物價款為全部清償前,如被告啟赫公司所交付之票據遭受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處分或其他原因致被退票或遲延付款時,即視為被告啟赫公司不履行契約,被告啟赫公司喪失其分期付款之期限利益,原告得要求被告啟赫公司及被告潘士正等三人立即全部清償,並給付原告自違約日起至全數價金清償日止,按未到期價金之總額依週年利率10%加付違約金,被告潘士正等三人對於被告啟赫公司依系爭契約各條所生債務願負連帶保證責任,如被告啟赫公司不依約履行時,願連帶負責立即如數清償(見本院卷第13頁),是如被告啟赫公司開立之系爭支票如有退票等情形,被告啟赫公司即應清償系爭契約所餘全部價款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潘士正等三人並應負連帶保證之責。
㈡被告啟赫公司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第5期分期款之支票(支
票號碼:DB0000000)於108年10月3日遭退票,尚餘2億4,400萬元之分期款項,被告迄未清償等節,此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及票據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第65至87頁、第125至126頁),是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9條約定,被告啟赫公司即應清償系爭契約所餘全部價款2億4,400萬元及違約金,被告潘士正等三人並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3,000萬元,及自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0萬元,及自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與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一(新臺幣)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單價金額1SD280W鋼筋2,009,010公斤20元40,180,200元2SD420W鋼筋675,90021元14,193,900元3竹節鋼筋1,371,92020元27,438,400元4中高拉鋼筋998,02021元20,958,420元5140/kg/cm³混凝土1,751立方公尺1,800元3,151,800元6210/kg/cm³混凝土2,5751,900元4,892,500元7245/kg/cm³混凝土9,3972,000元18,794,000元8280/kg/cm³混凝土29,922.52,100元62,837,250元9鋼構1式26,000,000元2,600,000元10鋼網7,719元.6平方公尺200元1,542,920元11電梯1式22,000,000元22,000,000元12電動捲門1式3,009,610元3,009,610元13利息11,000,000元合計:256,000,000元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付款日期期數金額累計金額1108年6月3日第1期3,000,000元3,000,000元2108年7月3日第2期3,000,000元6,000,000元3108年8月3日第3期3,000,000元9,000,000元4108年9月3日第4期3,000,000元12,000,000元5108年10月3日第5期3,000,000元15,000,000元6108年11月3日第6期3,000,000元18,000,000元7108年12月3日第7期3,000,000元21,000,000元8109年1月3日第8期3,000,000元24,000,000元9109年2月3日第9期3,000,000元27,000,000元10109年3月3日第10期3,000,000元30,000,000元11109年4月3日第11期3,000,000元33,000,000元12109年5月3日第12期3,000,000元36,000,000元13109年6月3日第13期3,000,000元39,000,000元14109年7月3日第14期3,000,000元42,000,000元15109年8月3日第15期3,000,000元45,000,000元16109年9月3日第16期3,000,000元48,000,000元17109年10月3日第17期3,000,000元51,000,000元18109年11月3日第18期205,000,000元25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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