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聲請人 劉俊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名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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