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永裕 以上上訴人與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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