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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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含有「Nicotine」成分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於同年6月16日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應履行之事項,緩起訴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算1年,已於110年6月15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煙油,經送檢驗確含有「Nicotine」成分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乙節,則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26日FDA研字第1080030428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照片6張附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下稱偵卷】第25至29、33至37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輸入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9至70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電子煙油名稱數量1.蓝帽MILKMAN(ICEDLYCHEE)35MG8瓶2.HALO霞龙电子烟烟油TRIBECA(SMOOTHTOBACCO)50MG/ML11瓶3.HALO霞龙电子烟烟油eVoE-LIQUID(SPEARMINTCRISP&REFRESHING)50MG/ML1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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