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95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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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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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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