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明枝 訴訟代理人 陳采羽 被告 許惠貞
林嘉茵 傅建森 潘永銘 陳漢明 被告天晟醫院代表人 張育美 被告天成醫院代表人張育美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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