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康原逢 即受判決人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所為之101年度易字第310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故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康原逢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簡婉倫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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