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工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峯銘
謝侑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寶珠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157號返還勞工保險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2=6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