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被告 董喬琪 選任辯護人 邱正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喬琪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董喬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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