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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