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寶瑩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焙煌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萬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貳仟伍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叁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臺幣部分:11,191,852元。
(二)港幣部分:600,000元×3.677(起訴日即101年5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買入匯率)=2,206,200元。
(三)美金部分:231,100元×29.25(起訴日即101年5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買入匯率)=6,759,675元。
(四)合計:11,191,852元+2,206,200元+6,759,675元=20,157,727元。